(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通过)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,决定对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作出如下修改: 一、将执法主体修改为: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”。 二、将第十九条第(十二)项修改为:“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,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”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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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做出部分修改
时间:2015-09-01 16:26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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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通过)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,决定对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作出如